一、 |
假設先生(或太太)死亡時,年齡的條件還沒有達到,那是否就完全喪失請領資格? |
答: |
遺屬年金的發放,並非僅看被保險人死亡當時的狀況,如當時的條件不符合,但後來符合了,即可提出申請,沒有期間的限制。
例如:先生死亡時,配偶才50歲,而且有較高薪資的工作沒辦法領,等到55歲時就可來申請。 |
二、 |
原來在領取遺屬年金,因條件不符停發,但後來再符合其他請領條件時,須重新提出申請嗎? |
答: |
是,須重新申請,勞保局要重新審查。 |
三、 |
我沒有工作沒有收入,算無謀生能力嗎? |
答: |
不算,「無謀生能力」有特別的規定。 |
四、 |
「無謀生能力」,須符合什麼規定? |
答: |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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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而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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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
五、 |
被保險人因他殺死亡,其遺屬可否請領遺屬年金? |
答: |
遺屬如未涉案,仍可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 |
六、 |
被保險人在參加國民年金的期間死亡,而且同時符合勞保死亡給付請領規定,是否可以兩邊都請領? |
答: |
不可以,僅能擇一請領。 |
七、 |
父母雙亡,只留有未成年子女1人,可否同時申領2份遺屬年金? |
答: |
不可以。同時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 |
八、 |
父母雙亡,留有未成年子女2人以上,應如何請領遺屬年金? |
答: |
同一個人不可以同時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但2人可以分別申請父母之遺屬年金,也就是有些子女請領父親的遺屬年金,另外的子女請領母親的遺屬年金。 |
九、 |
在國保加保中死亡,他的家屬請領遺屬年金,是如何計算? |
答: |
如果只有1位遺屬,用「月投保金額×1.3%×保險年資」發給;但是算出來如果不足3,000元,就按3,000元發給。 |
十、 |
在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他的家屬請領遺屬年金,是如何計算? |
答: |
如果只有1位遺屬,用被保險人本人依國保年資計算所領的年金額半數發給,例如被保險人如果原來有勞保年資與國保年資併計領8,000元的身障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他死亡後,遺屬只能依據國保年資計算身障或老年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發給;但是算出來如果不足3,000元,就按3,000元發給。 |
十一、 |
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可加發25%,最多計至50%,是如何計算? |
答: |
1. |
如果有2位遺屬,用「1位遺屬」可以領的金額,乘以125%。例如1位遺屬領3,000元,2位遺屬就合計領3,750元(3000元×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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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果有3位以上遺屬,用「1位遺屬」可以領的金額,乘以150%。例如1位遺屬領3,000元,3位遺屬就合計領4,500元(3000元×150%)。最多只能乘以150%。 |
十二、 |
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如何領取? |
答: |
如同一順位的遺屬有2人以上(例如第一順位的配偶及子女同時符合資格)時,應協議由其中1人代表領取,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逾期未能提出協議書者,視為未能協議,勞保局即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
十三、 |
遺屬年金從何時開始發給? |
答: |
從遺屬提出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審查合格者)。 |
十四、 |
遺屬年金發到何時停止? |
答: |
發到不符合給付條件的當月或受領人死亡當月為止。(例如配偶再婚、子女已成年等。) |
十五、 |
我原來因某種原因不能再領遺屬年金,但現在又符合了,要怎麼辦理恢復發給? |
答: |
請檢具已符合年金資格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勞保局申請恢復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