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400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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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開辦後,請領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的人,如果因為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500萬,但是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是屬於「個人所有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是不是都可以扣除400萬元? |
答: |
如果是「個人所有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最高額度是可以扣除400萬元,但是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仍應以實際額度扣除。 |
2. |
個人所有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是不是以戶籍與建物相同地址來認定? |
答: |
因為實際居住係事實行為,無法單純以設籍來認定,但是如果有實際居住之實事,應填具切結書一併送局辦理。 |
3. |
符合「個人所有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扣除規定者,申請時應具備那些文件? |
答: |
申請人應檢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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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個人「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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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物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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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實際居住之「切結書」。 |
4. |
如果建物年代久遠而未辦理保存登記,無法取得建物謄本,應如何辦理? |
答: |
(1) |
如無建物謄本,本局是無法核對該建物之座落地號而無法併同扣除該土地之實際公告現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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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人如欲合併扣除該建物座落地號之實際公告現值,請逕向地政事務所要求提供該建物座落地號之證明送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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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
1. |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申請人應如何取得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證明?應至那裡辦理? |
答: |
請其至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縣(市)政府權限下授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2. |
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何認定? |
答: |
國民年金法中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及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使用者,例如:道路、公園、機關、體育場所等。 |
3. |
如何區別「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 |
答: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如僅載明「公共設施用地」,但沒有「公用徵收、尚未徵收」等文字,就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
4. |
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共設施用地有什麼不同? |
答: |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列冊或都市計畫書規定有案之土地,而且「留待」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但是已經由主管機關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就不是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
5.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載有「農業區」、「保護區」、「工業區」、「住宅區」的土地,是不是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
答: |
「農業區」、「保護區」、「工業區」、「住宅區」的土地,都不是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不可以扣除該土地價值的。 |
6. |
公共設施用地已興建成遊樂區,是不是就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扣除嗎? |
答: |
如果已經政府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例如:市場、遊樂區),並已取得使用執照後,就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不可以扣除該土地價值的。 |
7. |
已規劃在新市區建設範圍內,由開發者自行負擔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是不是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扣除規定嗎? |
答: |
如果已由私人或團體規劃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就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不可以扣除該土地價值的。 |
8. |
已配合舊市區更新,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是不是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扣除規定嗎? |
答: |
如果已配合私人或團體規劃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就不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是不可以扣除該土地價值的。 |
9. |
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規定,申請(申復)時應具備那些文件? |
答: |
申請人若符合上開扣除規定,申請(申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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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請攜帶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或縣(市)政府權限下授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參考附表所列之洽詢地點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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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個人「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向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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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請(申復)方式及期限 |
1. |
符合以上扣除規定,向本局申復「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原住民給付」時,應如何申復?有無期限?應從何時開始發給? |
答: |
申復「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原住民給付」,如果符合扣除規定,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復,惟在國民年金開辦後6個月內(即98年3月31日以前)提出者,經本局審核符合規定,均自97年10月起追溯發放。但98年4月1日以後才提出者,如符合資格,本局則自提出當月起發給。 |
2. |
申請(申復)文件要寄到那裡辦理? |
答: |
請直接寄到10056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2號「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收。 |
3. |
我的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建物謄本是去年申請的,是不是還可以使用? |
答: |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或建物謄本必須是當年度出具的才可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