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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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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領給付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民年金 Q&A > 保險給付通則
一、 為什麼國民年金會訂有「減領」年金給付的規定?何時會用到?
答: 為了有需要申請縣市政府發放之低收入戶、社會福利津貼或補助之民眾,不會因為領取國民年金的給付,致全年總所得金額超過規定的門檻,所以讓被保險人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減領給付。
二、 哪些給付可以申請減領?
答: 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三種年金給付可以申請減領,其他不行。
三、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有無特別規定?
答: 1. 申請減領保險給付1年以1次為限,減領期間至少1年。
  2. 每月減領金額應相同,減領金額最低為新台幣100元,並以百元為單位。
  3. 申請後不得請求補發減領之金額。
  4. 不得任意請求撤銷或變更減領金額。
四、 如何辦理減領給付?
答: 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要填具「國民年金保險減領給付申請書」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五、 申請後,從何時開始減領?
答: 勞保局會從您提出申請的當月年金給付中開始扣減。例如:98年1月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勞保局於98年2月核付1月的給付時開始扣除。
六、 我已經申請減領,可不可以撤銷或變更金額?
答: 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後,原則上不得任意請求撤銷或變更減領金額。但如果因為年金給付金額有變動或社會福利津貼條件有變動,而不需要再減領了,可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從申請的次月起停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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