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國民年金法裡所說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可以付少一點,它的補助標準怎麼算? |
答: |
1. |
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它的補助標準可以分為二類: |
|
|
(1)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己只需付337元。 |
|
|
(2)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己只需付505元。 |
|
2. |
至於「最低生活費」、「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全家總收入」和「全家人口」如何計算,請直接向您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或公所洽詢。 |
二、 |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向哪一單位提出申請? |
答: |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資格認定,請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所申請。 |
三、 |
無法親自辦理時,可否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
答: |
無法親自向縣市政府或公所提出申請時,可以填具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
四、 |
我申請後如何得知是否核定補助保費? |
答: |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所審核後,會將審核結果函復給您,並主動定期將符合條件的人的資料送給本局,由本局依據審查的結果開立繳款單。繳款單上會顯示您的補助身分別。 |
五、 |
我經過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資格,但是後來戶籍有遷移,要重新申請嗎? |
答: |
如果您的戶籍遷出到其他縣市,要重新提出申請,由新的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重新審核;如果還在同一個縣市,就不用重新申請。 |
六、 |
我經過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資格,戶籍遷出原來縣市後再遷回,是否要重新申請? |
答: |
不用。為簡化申請程序,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人,於核定之日起2年內,戶籍又遷回原來的縣市時,可以不用重新申請。 |
七、 |
我經過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資格,但後來加了勞保,我如果再加國保時,是否須重新申請? |
答: |
不用。為簡化申請程序,經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人,於核定之日起2年內,國民年金退保後再加保,可以不用重新申請。 |
八、 |
我經過審查符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資格,以後是否每年要重新申請? |
答: |
如果補助資格沒有變更,而且戶籍未遷離該縣市時,不用重新申請。不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至少每2年會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的資格認定清查,如發現資格不符,會自下個月起,停止補助保費。 |
九、 |
經審核不符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者,如對審查結果不服,應向何機關提出訴願? |
答: |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之審核,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如對核定結果不服,可直接向核定的機關提出訴願,再由該機關轉送上級機關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