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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10/27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公司經查獲虛報薪資,雖核定所得額為虧損,仍應受罰

本局稅局表示,公司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確有虛報之情事,縱然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該虛報之薪資費用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人檢舉虛報薪資,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證明資料,乃認定其虛報之費用屬實,嗣經稽徵機關剔除該筆薪資費用後,核定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倍數處罰。故甲公司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按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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