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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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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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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8/18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下列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申報所得稅。
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本局說明,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免辦理申報外,不論是否符合自住定額免稅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二)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三)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等。
二、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三、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本局提醒,房屋、土地交易如為虧損或符合自住房地定額免稅而無須繳稅者,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國籍人士部分:臺北市及高雄市案件為總局外僑股)。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則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國籍人士部分:臺北市及高雄市案件為總局外僑股)。
本局特別呼籲,個人於105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土地,應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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