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8/18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持有2年以內房屋、土地(以下簡稱出售新制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按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以下簡稱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所稱房地交易所得額係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因該房地交易所得額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惟避免重複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2日取得房屋、土地,成本為20,000,000元,106年6月30日以25,000,000元出售該房屋、土地,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0,000元,土地增值稅為200,000元,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如下:
1.房地交易所得額=25,000,000-20,000,000=5,000,000元。
2.計入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5,000,000-1,000,000=4,000,000元。
本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若係出售新制房地,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但書規定,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亦不得於收入項下減除;惟出售非屬新制房地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7款規定,應在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營業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40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