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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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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6/28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財政部於104年5月7日核釋,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申請放棄免稅規定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本局表示,加值稅稅額計算係採進、銷項扣抵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屬兼營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由財政部定之。次依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查其立法意旨,係為使營業人作有利之選擇,但為避免營業人在進項金額多時放棄免稅、進項金額少時申請免稅之取巧行為,並避免使稅務行政趨於複雜,爰明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須經申請核准始得放棄適用免稅,且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以杜取巧。
  本局說明,有關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雖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但自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並無取巧規避稅負之情事,即非屬上開立法意旨欲防杜取巧之對象,又為期兼顧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案件之核准制度,故是類案件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營業人已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書表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本局進一步說明,是類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尚未核課確定,抑或營業人自行發現,如符合首揭規定者,可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相關書表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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