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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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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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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5/06/23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7目規定,營利事業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前揭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及第7目並規定,公司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又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另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本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申報贈送樣品廣告費達新臺幣1,500餘萬元,經通知提示明細及證明文件,惟公司未能依前揭準則規定提示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且贈送外國廠商部分,亦未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補稅約255萬元。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支出,務請注意依稅法規定記帳及取得相關憑證,以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曹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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