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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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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4/10/27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如對稅捐稽徵機關裁處之罰鍰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是否應先繳納罰鍰,才能免於被加計行政救濟期間之利息?本局回復,凡經行政救濟後,有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徵收或退還,惟罰鍰並無加計利息之規定。
  本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對於經行政救濟確定應行退補之本稅,應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退還,惟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但書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法第38條加計利息之規定,罰鍰不在準用之列,故提起行政救濟之罰鍰案件,於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應處罰鍰者,無須加計利息徵收。因此,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之罰鍰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縱未先繳納罰鍰,但在行政救濟確定前,除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外,亦無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俟行政救濟確定後仍應處罰鍰者,再依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罰鍰繳款書繳納,並不會因行政救濟期間之經過而須加計利息,行政救濟確定前,納稅義務人申請先行核發罰鍰繳款書的案件亦同。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謝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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