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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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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4/10/28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供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本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將所有房屋供ΟΟ企業社設籍營業使用,未列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及出租期間,設算核定甲君租賃所得7,155元,補徵所得稅額,甲君主張系爭房屋無租金收入,亦無供營業使用,僅係掛名企業社云云,申請復查。案經本局以甲君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有ΟΟ企業社設籍營業,縱甲君無償將系爭房屋借其弟供該企業社營業使用,仍應參照當地一般情況,計算租賃收入,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特別提醒,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房屋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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