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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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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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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4/11/11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判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本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8百餘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勞務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剔除該佣金支出8百餘萬元並補稅。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應連同日後雙方往來具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妥善保存,避免列報佣金支出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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