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2013/9/9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依財政部91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795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製造商品時,其直接或間接耗用於生產供出售商品之「原料」或「物料」之成本,均應列入製造成本計算。財政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均已包括物料之耗用標準在內;稽徵機關於依所得稅法第2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規定核計製造業有無超耗時,均應包含耗用物料部分。
本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僅計算該期投入生產之「原料」耗用情形,並自行申報本期營業成本減項之原料超耗金額計1,200,000元,惟因不符合前揭函釋規定,遭本局重新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並將本期物料耗用量併入財政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計算,核定本期原、物料超耗計1,900,000元,減除自行剔除超耗金額計1,200,000元後,剔除超耗金額700,000元並補稅。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計算當期投入生產產品之耗用情形,應依財政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將原物料耗用情形併同計算,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另前揭財政部核定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均定期檢討修訂,以符合時勢,營利事業對其行業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如有修訂意見,可適時反應供財政部修訂參考。營利事業如對上揭規定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5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