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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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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1/08/09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目前正值營利事業召開股東會分配99年度盈餘之時點,因99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降為17﹪,分配股利所含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隨之改變,依100年1月26日公佈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下:<BR><BR>1、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20.48﹪<BR>2、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48.15%】+【(截至分配日止99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截至分配日止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20.48%】<BR><BR>舉例來說,某公司100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98及99年度之盈餘300萬元,87年度以後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600萬元,其中屬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400萬元,屬99年度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為200萬元,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400÷600)×48.15%】+【(200/600)×20.48%】=38.93%<BR><BR>營利事業違反前述法令規定,分配股利淨額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超過規定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2規定,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BR><BR>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分配屬87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注意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以免受罰。<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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