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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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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1/06/28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委託郵政機構出口,為郵政機構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不得逾新臺幣5萬元。

本局表示,財政部衡酌郵政機構與快遞業者承攬貨物出口之業務屬性類似,相關稅務協力義務允應一致,為簡化徵納雙方核認是類外銷貨物出口程序,參照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第2項第6款及第19條有關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出口低價快遞貨物,得憑貨物持有人身分以自己為貨物輸出人名義辦理報關之規定,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俾利執行。

本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外銷貨物申報營業稅零稅率時,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5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並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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