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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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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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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0/02/25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所明定。

本局轄內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長期派駐大陸員工薪資支出、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合計2800多萬元。公司說明渠等派駐人員係協助其管理大陸子公司生產事宜,掌控產品品質、監督生產流程及出貨狀況等事宜。子公司受託生產製造,應自行負擔監督生產活動之相關成本、費用,且查該公司與大陸子公司為分別獨立之營利組織,係屬不同主體,財務各自獨立,盈虧自負,渠等人員97年度滯留境外均超過300天,無法證明與該公司業務關聯,否准認列渠等人員薪資支出、保險費、伙食費及旅費。

就其法律人格而言,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具有獨立性,其財務結構亦與母公司截然分開,換言之,營利事業投資子公司,所承擔之權利義務,應僅限於投資額,且其所投資之子公司,為獨立之法人主體,會計獨立,故其派駐子公司人員之薪資應由投資之子公司費用中支應,方符合會計上企業個體慣例及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對於長期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支出、保險費、旅費及伙食費,非屬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不得列報,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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