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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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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0/01/19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該復查決定達到之次日起30天內提起訴願。

本局說明,轄區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本局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本局復查決定駁回,該復查決定書於98年9月23日合法送達甲公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提起訴願法定期間,應自98年9月24日起算,又甲公司設址於桃園縣,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3日,至98年10月26日屆滿,惟甲公司遲至98年10月28日始提起訴願,已逾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遂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不予受理,甲公司猶有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本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倘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應自復查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算30天內提起訴願,以免遲誤法定救濟期間。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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