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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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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0/11/22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於開立當期填具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至營業人取得進項稅額憑證,若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而次期仍未申報者,於申報扣抵當期則應敘明理由。

本局指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即為當期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含有銷項稅額,若被查獲未於開立當期申報者,應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因此,本局呼籲營業人若有短漏報銷售額者,應於被查獲或被檢舉前自行向其所轄國稅分局或稽徵所補報並補繳漏繳稅額,才可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

本局進一步指出,統一發票所載之營業稅額,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言,係依規定收取之營業稅額(即銷項稅額),而就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言,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即進項稅額)。營業人若有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如未於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者,因未造成漏稅,可延至次期申報扣減,惟相對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者,則形同虛報進項稅額,即發生漏稅,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因此,營業人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注意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持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扣減進項稅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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