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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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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0/10/04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按「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一、小規模營業人。……」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所明定。次按「訂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說明: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分別為財政部75年7月12日台財稅第7526254號函及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所明釋。

本局表示:依前揭法令規定,原則上銷售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上之營業人即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依稅法相關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並主動報繳營業稅,惟冰品店屬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故前述知名冰品店,雖每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主管稽徵機關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具有使用發票能力,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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