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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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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0/09/30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依財政部87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釋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配偶為非居住者,若該配偶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可選擇與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或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申報納稅;相關課稅規定如下:

一、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得減除相關免稅額、扣除額。

二、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規定:非居住者有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各項所得,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就源扣繳;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居住者配偶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故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本局呼籲,夫妻除有上述情形,及所得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可選擇分開申報,或夫妻之一方符合受扶養規定得由成年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外,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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