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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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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0/06/07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近來發現營業人有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在未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申報應稅銷售額,因而衍生爭議情形。

本局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使營業人做有利之選擇,但為避免營業人在進項金額多時放棄免稅、進項金額少時申請免稅之取巧行為,爰規定須經申請核准放棄免稅,且自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本局進一步說明,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逕自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申報應稅銷售額者,其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時,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以應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賦稅者(即自始均以應稅開立發票者),得於今(99)年9月30日前補填「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轉陳財政部核定,方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

本局特別呼籲營業人,為維護自身之權益,請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前項情事,並於期限前補辦理。逾期未申請放棄免稅經國稅局查獲者,將會以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裁處。營業人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請多加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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