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0/03/19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甲君於95年2月間以4仟萬元向乙資產管理公司購買對債務人丙之債權及抵押權,於同年11月向法院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以其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9仟萬元而取得抵押物,經稽徵機關查得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核算其95年度財產交易-處分債權所得5仟萬元。

本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處分債權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所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於96年7月16日以前,而未依規定申報處分債權之財產交易所得,屬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經稽徵機關輔導於限期內補稅,可免罰。

本局呼籲有是類處分債權所得之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未查獲前,應主動併入取得該抵押物年度之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於96年7月16日以後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者,無輔導限期補稅免罰之適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