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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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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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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0/02/11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軍、公、教人員退休(伍)時將領取適用優惠利率之退休金存放於臺灣銀行儲蓄部,所領取之孳息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其個人綜合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利息所得係指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均屬之。軍、公、教退休(伍)人員之退休金優惠存款所產生之孳息屬利息所得,依規定免予扣繳,由扣繳義務人將給付所得資料列單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軍、公、教退休(伍)人員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該項利息所得可適用同法第17條有關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全戶利息所得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

本局特別提醒,軍、公、教退休(伍)人員之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雖依規定免予扣繳,但非屬免稅所得,應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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