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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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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10/02/09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財政部99年1月18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規定,將部分情節輕微者,納入免予處罰範圍,以符衡平。

本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於統一發票上記載相關交易細項。依據現行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500元,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次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並將誤寫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在存根聯上,並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本局進一步指出,新修正條文僅針對營業人統一發票「金額」誤繕,但未依法作廢重開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在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就該筆交易所申報的進、銷項金額及稅額並無不符,也無短、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時,因未對該貨物或勞務以後各階段之加值額產生影響,即免再按銷售額1%加處罰鍰。但免罰的範圍不包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後卻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形。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仍請依照規定開立、記載統一發票,以免受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請多加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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