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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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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12/16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97年綜合所得稅結申報案件在開徵時,發現有離婚夫妻均申報扶養子女之免稅額,惟因子女僅能由離婚夫妻之一方申報,故造成另一方被剔除補稅,雖提出追認要求,本局僅能請其自行協議由其中1人來列報,否則僅能由有扶養事實之一方來列報。

本局特別以實例說明,某甲納稅義務人與其妻於94年度離婚,離婚協議某甲須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子女則歸其妻照顧及扶養。某甲及其離婚妻子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均申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因離婚夫妻僅能由其中一方申報,故另一方會被剔除補稅,被剔除者若有異議,僅能由雙方自行協議由其中1人來列報,若協議不成,某甲雖有支付生活教育費,惟子女由其妻照顧及扶養,係有扶養事實之一方,將認定應由其妻來列報減除。

本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扶養子女時,應事先自行協議,勿重複列報,以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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