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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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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11/23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股票,所獲配之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須視股票發行公司公告除權(息)基準日是在繼承事實發生日(死亡日)前或後而定,若股票發行公司公告除權(息)基準日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該公司所配發之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應併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繼承人因此取得該次除權(息)基準日所配發之股利,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表示,若股票發行公司公告之除權(息)日是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者,該公司所配發之股利,則屬繼承人之所得非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無須併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惟繼承人應將該筆股利所得列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被繼承人於股票發行公司除權息日後死亡,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時,通常會遺漏申報股票所配發之股利,本局最後特別呼籲民眾,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針對被繼承人所遺股票是否配發股利,深入瞭解,以免漏報股利被查獲後需補稅及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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