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10/20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本局指出,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開立憑證時限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與運輸業、倉庫業、租貨業及勞務承攬業等銷售勞務之行業於收款時開立之規定不同。

本局進一步指出,少數承作工程營業人於工程驗收後,因承作工程與業主涉有訴訟,業主尾款尚未支付,故就尾款部分未開立統一發票,而涉及違章。本局特別提醒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入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人,其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為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而非實際收取價款時,是營業人尚不得以未實際收取價款而免除其開立銷售憑證之義務,仍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