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10/20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營業人若涉及短報或漏報銷售額遭稽徵機關查獲前,營業稅漏稅額計算之進項稅額扣抵方式,限於查獲時已申報之進項稅額,而在行政救濟案例中,營業人若涉及短報或漏報銷售額遭稽徵機關查獲時,往往主張計算漏稅額應將查獲時「已經發生」而尚未依法完成申報程序之進項稅額,亦可列為短、漏報銷項稅額之扣減金額,惟其主張顯係誤解現行營業稅法關於進項稅額之扣抵係採申報制,未經申報者即無法主張扣抵或退還。

本局指出,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觀之,進項稅額之申報有各種書表格式,故營業人於被查獲時雖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若非屬已申報者,自難據以主張有留抵稅額可供扣抵,否則無異讓營業人有無庸誠實申報營業稅之僥倖,將使我國營業稅制透過進、銷項之申報進行稽徵之制度破壞殆盡。

本局同時表示,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額課徵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進項稅額之扣抵採申報制,故計算同法第51條第3款漏稅額時所得扣減者,限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已申報之進項稅額,上開說明,除經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明釋外,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1403號判列及司法院釋字第660號解釋亦採相同見解。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故以後發生之同類案件,營業人自不得為歧異之主張,而片面要求稽徵機關將未依規定申報之進項稅額減除。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