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9/30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前段規定,從事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故若以舉債方式從事投資所衍生之利息支出,不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而須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轉列該項舉債投資之成本。

本局轄區內有某A公司列報利息支出4百萬餘元,93年度資產負債表上復列報投資國內上市公司及共同基金之長期投資8千萬餘元,查核時函請A公司提示相關證明文據,惟A公司未能證明借款利息確屬營業所必需及非由舉債投資所衍生,遭本局全數剔除。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經本局詳加解說後,徵納雙方已有共識,嗣同意撤回復查確定。

本局指出: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舉債從事投資期間所生之利息支出,不得由其他應稅之收入項下減除,應予轉列為遞延費用,作為長期投資之成本費用,以覈實正確計算未來投資所得。

本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營業成本及費用,應與所由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司法院釋字第493號亦釋明,公司組織投資於國內其他公司之所得,既已免計入所得額課稅,則其相關成本費用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之法律規定意旨及公平原則,自亦不得歸由其他應稅收入項下減除。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