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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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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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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9/30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本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統一發票,又虛開統一發票予其他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將營業人之負責人移送偵辦幫助逃漏稅刑責,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本局指出,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者屬行為罰,以依法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為構成要件,同法第43條規定之刑事罰,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為構成要件,二者之構成要件、處罰目的各異,又未依規定給與憑證尚非構成幫助他人逃漏稅行為之一部,亦非幫助他人逃漏稅行為之方法,參酌最高行政法院91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3號解釋意旨,二者非屬同一行為,尚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規定之適用。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誠實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收執,切勿漏開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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