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7/27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應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主題:
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應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內容:
本局表示,委託人以所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將信託利益之權利歸屬於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之一者,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適用,仍應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本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委託人以所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信託,並指定受益人為子女者,依前揭法令規定,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應課徵贈與稅;又其贈與標的為「信託利益之權利」,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之情形明顯不同,且受益人需俟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無從於贈與發生之日起,以受贈人身份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亦與該條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之要件不合,自無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