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6/29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營利事業使用耐用年限屆滿之乘人小客車,應就購置時限額計算之殘值,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實際成本超過限額之乘人小客車,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應就購置時限額計算之殘值,按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

本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9款及第14款規定,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150萬元為限;93年1月1日起購買者,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時,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 93年1月1日購入成本400萬元之乘人小客車,採用平均法按照規定耐用年限5年提列折舊,97年12月31日耐用年限屆滿,公司預估可再使用4年,98年度可列報小客車折舊金額之計算因甲公司購買小客車成本超過稅法規定限額250萬元,故結算申報時應以該限額250萬元作為小客車之成本,核算折舊及殘值均為416,666元﹝250萬÷(5+1)﹞;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時,再以該殘值及公司預估可再使用年限4年以原採用之平均法計提折舊,故98年度可列報小客車折舊金額為83,333元﹝416,666元÷(4+1)﹞。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應注意提列折舊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