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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6/18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甲君來電詢問,其以自有存款600萬元及母親的存款1,200萬元購置不動產,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為自己所有,應如何計算贈與金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本局表示,贈與財產之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部分自有資金,部分他人出資購買財產,有關贈與金額之計算,以不動產公告現值為基礎,按出資額比率核課贈與稅。

以甲君的情形為例,購買不動產總價款1,800萬元(自有資金600萬元,母親出資1,200萬元),假定該不動產之公告現值為690萬元,以不動產公告現值為基礎,按出資額比率計算贈與金額為460萬元(690萬元 × 1,200萬元 /1,800萬元=460萬元),減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98年1月23日發生之贈與案件適用),贈與淨額240萬元應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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