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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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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2/23    首頁 > 知識分享 > 國稅局歷史新聞 > 北區國稅局新聞列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本局表示,上開條文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止納稅義務人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方式逃漏贈與稅,乃依客觀情事擬制有贈與事實之存在,並據以課徵贈與稅,以期符合租稅公平原則;但為顧及社會上親兄弟明算帳確有買賣財產之事實需要,於確屬買賣財產時,依前揭法令但書規定,仍不予課徵贈與稅,至於有關支付價款之證明文件資料,並無形式上之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及支付憑證,足以證明其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應以贈與論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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