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9/1/23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稅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後,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向國稅局申請更正;如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對於核定內容、或適用法令認有違誤或不當時,應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核定通知書送達30日內或補稅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本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限於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始能申請更正。至於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則限於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如係對核定內容或法令依據有異議時,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稅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如有疑義時,應儘速向國稅局查詢,以保障自身之權益,並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