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各款之設備或技術,得在支出金額5%至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而前者所稱之當年度,依據「網際網路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6款規定,係指設備或技術之交貨年度。
本局於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購置設備投資抵減之交貨年度為90年度,卻將起始年度誤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抵減證明之91年度,致已逾5年抵減年限之設備仍申報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而遭本局否准該項機器設備適用租稅減免。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營利事業申報購置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稅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