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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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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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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11/06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時,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如於新產品之原形設計完成後,為確定顧客之接受程度,從事試製所需耗用原、材料支出,得核實認定適用投資抵減,但試製產品之收入,應自上述支出項下扣除,以其餘額適用投資抵減。試製品如併同其他產品銷售者,其上述相關支出,則不得適用。

本局最近查核轄區內一家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物料及樣品之費用約3,400餘萬元,經查核發現於其他收入項下列有出售樣品收入約830餘萬元,經請公司說明,係屬銷售研發試製產品之收入,故依規定自該支出項下減除,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本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葉蓁蓁 電話:03-3396789轉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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