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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11/06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以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原提列公積所含可扣抵稅額雖已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惟仍不加回計算。

營利事業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業已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嗣後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或分配股利者,係屬盈餘分配,原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可於撥充資本日或盈餘分配日加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惟若係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因非屬盈餘分配,原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可加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

本局表示,最近查得某營利事業以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時,將原提列公積所含可扣抵稅額逕自加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造成分配盈餘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發生超額分配情形,爰籲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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