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10/27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業經行政院核定自99年1月1日起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基本所得額即為最低稅負之稅基,係據以計算基本稅額之金額,於個人部分,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以97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為例,應以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4項:
1、保險給付: 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新臺幣 3,000萬元者,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應全數計入。
2、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3、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
4、員工分紅配股,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基本稅額係指基本所得額減除600萬元以後,再乘以20%。而一般所得稅額則是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減除申報的投資抵減稅額後的餘額。當個人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時,即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若是個人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所得稅相關規定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轄區內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