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10/22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發現相關費用及損失科目誤植致有錯誤,業經簽證會計師發現者,應即時辦理更正申報,如有應補繳稅款時並應全數補繳,始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如納稅義務人明知有申報錯誤情事而不予辦理更正申報者,縱然所列報之全年所得額係虧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予處罰,此等應辦理更正申報而怠於辦理之疏忽行為,其原結算申報虛列費用或損失之情事仍然存在,其疏忽行為雖非屬以詐術或以不正當方法等積極行為逃漏稅捐,惟屬應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致短漏報所得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兩倍以下罰鍰。

本局表示,近日最高行政法院作成97年度裁字第00802號裁定,對於納稅義務人因上述情事致虛報其他損失774萬餘元,卻未於事後辦理更正申報,經本局查獲處罰鍰192萬餘元,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此等過失行為應予處罰,並駁回納稅義務人之上訴。本局呼籲,更正申報手續簡便,如果怠於辦理更正申報之疏忽行為導致日後受到國稅局處罰,因小失大實屬不值得,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