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如死亡時有符合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如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之土地等,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規避遺產稅,因此,贈與當時,如該贈與標的法律有免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就該贈與行為而言,即非屬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可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本局進一步舉例,被繼承人於92年5月贈與1筆農地予其子,嗣後被繼承人於94年4月過世,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農地,於贈與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既有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課遺產稅之規定,該贈與行為非為規避遺產稅而為之死亡前贈與,可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本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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