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方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
本局指出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96.5.23.修正)。
最近有一遺產稅案件案例,申報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達5千萬元,經檢視其夫及妻現存之婚後財產,發現其將婚姻關係存續前所持有投資公司之股權,亦納入計算範圍。因婚前取得之財產,非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之財產,故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疇。依據前項規定,調減婚姻關係存續前所持有投資公司之股權,經重行計算,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調減近千萬元。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立法意旨,是以法律保護並照顧生存之配偶,「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若有剩餘,方屬該請求權之標的。本局呼籲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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