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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10/03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接獲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應確實核對,若核定與申報不符時,應確實查明原因釐正,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係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並正確記載,營利事業對股東可扣抵稅額應計入項目及時點,應確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於接獲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亦應確實核對,若核定數與申報數不符時,應即時查明原因釐正,以免因虛增分配股利或盈餘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發生超額分配遭補稅及處罰。
由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具有延續性之特色,前期期末餘額將轉為次期之期初餘額,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較少涉及應補徵稅額,營利事業接獲稽徵稽關之核定通知書時,常忽略核對核定數是否與申報數相符;國稅局特別提醒: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通知書,猶如銀行之對帳單,營利事業少記或漏記將影響股東之抵稅權,多記或誤記可能造成超額分配遭補稅及處罰,是以,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其正確性,若發現帳載數與稽徵機關核定數有差異,應確實查明原因釐正,若屬營利事業少記或漏記,僅需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補記並備註錯誤原因即可;但若係稽徵機關核定錯誤,應具文申請查對更正,請稽徵機關釐正核定資料,以免因錯誤之核定一直延續次期,造成日後查對之困擾。
最後本局再次呼籲,營利事業於接獲稽徵機關核定其營業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股東可扣抵稅額核定通知書時,皆應確實核對,若核定與申報不符時,應確實查明原因,以維護自身及股東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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