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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10/03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營利事業列報銷貨退回時應注意事項

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銷貨退回時,應在存貨明細帳上記載沖轉退回貨品之數量;商品退回年度與銷貨年度不同時,應列報於商品實際退回年度。
本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及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時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應注意須將退回之商品數量、金額,於存貨明細記帳上記錄沖轉,調減營業成本,並列報於商品退回年度營業收入減項。

本局並提供下列2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例供大家參考。
(一)甲公司95年度依規定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證明單」列報銷貨退回,惟公司因存貨明細帳未記載沖轉退回貨品之數量,短報期末存貨,致虛增營業成本而遭國稅局補徵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罰鍰。
(二)乙公司96年2月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證明單,公司以該銷貨退回係屬95年度之銷貨,且在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前取具買受人出具之證明,列報為95年度銷貨退回,惟經國稅局查核該銷貨實際退回年度為96年度,依上述財政部函釋規定,應列報為96年度銷貨退回。

本局特別籲請營利事業列報銷貨退回時依應依據稅法正確申報,以維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洽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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