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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06/09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營業人注意囉!保稅貨物盤存之盤虧應補徵之營業稅及經查獲違章補徵案件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表示,保稅工廠辦理保稅物品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逾盤差容許率者,海關於補徵進口稅捐時,將一併補徵營業稅,且該項補徵之營業稅額及經查獲違章補徵案件,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又保稅工廠之設立、盤存等,依據關稅法第59條及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均由海關管理。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稅工廠辦理盤存之保稅物品,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逾盤差容許率者,應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捐。另依財政部89年2月29日台財稅第880450944號函及97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700156820號函釋規定,上揭補徵及經查獲違章補徵案件之營業稅額,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本局表示其已向各地關稅局蒐集上開案件資料,近期內將進行查核, 因此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前項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並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向本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若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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