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間可自行協議分配遺產,不涉及課徵贈與稅
本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本局說明,關於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配遺產,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以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需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本局再說明,由於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之遺產淨額協議分割,故繼承人縱未按應繼分分配遺產,其差額不涉及贈與。但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則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若該繼承人繼承之遺產較其所墊繳稅款少者,且其他繼承人未另行償還,該繼承人顯然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之義務,依財政部89年11月27日台財稅第0890457909號函規定,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本局呼籲,因遺產稅必須繳清後,始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若繼承人有以固有財產繳納遺產稅者,必須先從遺產中取得墊繳之遺產稅後再協議分割,以免未分配到遺產反而要繳納贈與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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