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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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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04/08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有關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為限

本局表示,有許多納稅義務人誤解,以為申報年滿70歲以上之扶養親屬,即符合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之要件,惟事實不然,該扶養親屬必需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方可適用,否則僅得按每人免稅額77,000元扣除,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予注意!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某甲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民國23年出生之胞兄免稅額115,500元,其胞兄該年度雖已滿70歲,亦無子女及無謀生能力,日常生活由其照顧扶養,惟非其直系尊親屬,與所得稅法得列報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之規定不符,國稅局乃予以剔除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部分38,500元,核定補稅。
本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申報年滿70歲之扶養親屬,需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為限,始符合增列該百分之五十之免稅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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