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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03/17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如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亦可辦理

本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如其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數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亦可申請辦理。
本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須經全體繼承人簽章同意。倘因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抵繳時,即影響遺產稅繳納及遺產之繼承移轉,為使抵繳遺產稅之實物能順利辦妥抵稅及繼承移轉事宜,繼承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者,雖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倘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即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但其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亦可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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