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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02/12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或學費等之手續費應課徵營業稅

本局表示,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或學費之手續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金融機構代收稅款或學費等之手續費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同法第11條規定:「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10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2﹪。」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2款至第24款規定,屬金融業之營業人,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或學費等所收取之手續費屬上開課徵營業稅之範疇,因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金融機構經收稅款或學費等之手續費收入,因非屬金融機構之本業收入,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本局提醒代收稅款或學費等之便利商店,應就手續費收入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金融機構,於申報代收稅款或學費等之手續費收入時,應依規定稅率報繳營業稅,另呼籲民眾於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或學費等費用時,如須自行負擔手續費者,記得向其索取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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