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實物捐贈扣除額應符合規定
本局表示,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範圍內,得列報捐贈扣除額,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另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款有關事宜。個人透過前項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個人捐款,得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指出,其轄區內納稅義務人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捐贈「Morphine毒品快速檢驗試紙劑」2,000劑予教育部,列報捐贈扣除額(實物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經查教育部係以統一發票所載金額1,000,000元(500元×2,000劑)核發受贈證明,惟原查查得「Morphine毒品快速檢驗試紙劑」之原始生產廠商並詢問報價,每劑價格為30-35元之間。而納稅義務人以每劑500元列報實物捐贈價值,顯有墊高捐贈財產價值情事,經本局予以剔除補稅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應以實際支付之價款列報實物捐贈扣除額,以免不符合規定遭剔除,若經查得係屬不實之資金流程,除補稅外並有受處罰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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