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載......
   
回首頁 關於玉群 服務項目 稅務行事曆 知識分享 法規搜尋 表單下載 連絡我們 交通位置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成立於西元1983年,並榮獲財政部頒發績優記帳士最高榮譽,20多年來秉持專業、熱忱、負責、忠誠的態度與精神,由國家考試及格的專業記帳士帶領會計專業團隊為客戶服務。
分類清單
財政部重點新聞
「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過,內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適用(詳全文)
  與我們連絡  

台中市
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 : 04-23136008
FAX : 04-23136009
E-mail : yc.cpa@msa.hinet.net


北區國稅局重點新聞 2008/01/28    首頁 > 知識分享 > 財政部稅賦新頒釋函

列報實物捐贈扣除額應符合規定

本局表示,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範圍內,得列報捐贈扣除額,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之限制;另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款有關事宜。個人透過前項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個人捐款,得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指出,其轄區內納稅義務人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捐贈「Morphine毒品快速檢驗試紙劑」2,000劑予教育部,列報捐贈扣除額(實物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經查教育部係以統一發票所載金額1,000,000元(500元×2,000劑)核發受贈證明,惟原查查得「Morphine毒品快速檢驗試紙劑」之原始生產廠商並詢問報價,每劑價格為30-35元之間。而納稅義務人以每劑500元列報實物捐贈價值,顯有墊高捐贈財產價值情事,經本局予以剔除補稅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應以實際支付之價款列報實物捐贈扣除額,以免不符合規定遭剔除,若經查得係屬不實之資金流程,除補稅外並有受處罰之虞。

玉群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西區忠明路22號2樓
TEL:04-2313 6008 FAX:04-2313 6009 E-mail:yc.cpa@msa.hinet.net
Powered by HeimaVista Inc.